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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湿地保护法》6月1日正式实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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湿地是全球重要生态系统之一,具有涵养水源、净化水质、维护生物多样性、蓄洪防旱、调节气候和固碳等重要的生态功能,对维护我国生态、粮食、水资源、生物安全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具有重要作用,被誉为“地球之肾”“物种基因库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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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黑龙江扎龙国际重要湿地。 陈寿安 摄

5月27日,国家林草局湿地司副司长鲍达明告诉科普时报记者,《湿地保护法》是我国首部专门保护湿地的法律,共7章65条,立足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保护修复,确立了湿地保护管理顶层设计的“四梁八柱”,用法治方式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“保驾抗航”,推动湿地保护高质量发展。

开启全面保护湿地新阶段

党的十八大以来,我国不断强化湿地保护,国家和省级层面累计建立97项湿地相关制度,初步形成了湿地保护政策制度体系,开启全面保护湿地新阶段。

尤其是《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主要数据公报》中,基于生态文明建设需要,“三调”将“湿地”调整为与耕地、园地、林地、草地、水域等并列的一级地类。

“湿地生态功能更加凸显。”鲍达明介绍说,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初步建立,指定了64处国际重要湿地、29处国家重要湿地,建立了600余处湿地自然保护区、1600余处湿地公园,湿地保护率提高到50%以上。

同时,安排中央资金169亿元,实施湿地保护项目3400多个,新增和修复湿地面积80余万公顷,鸟类损失农作物补偿面积超过100万公顷。实现内地国际重要湿地监测全覆盖,国际重要湿地生态状况总体稳定良好,退化湿地生态状况明显改善,基层湿地保护管理能力得到进一步强化,各地开展湿地保护的积极性显著提高。

填补生态系统立法空白

森林、草原、荒漠、湿地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,我国已有《森林法》《草原法》和《防沙治沙法》等专门法律。

“《湿地保护法》的出台,填补了我国生态系统立法空白,是健全完善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。”鲍达明称,作为湿地保护领域的基础性、统领性的法律,《湿地保护法》的条款设置和制度设计侧重于对重要湿地的保护、修复,对一般湿地的保护多为原则性规定。

《湿地保护法》确立了“保护优先、严格管理、系统治理、科学修复、合理利用”的原则,建立了覆盖全面、体系协调、功能完备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,引领我国湿地保护工作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。

另外,《湿地保护法》明确了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,处罚标准考量了湿地的资源价值和生态价值,处罚标准更加严厉。

“如果擅自占用、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,处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,一亩地最高处罚可达660多万元。”鲍达明说,国家林草局将会同有关部门,加强执法监管,确定一批典型案件,重拳出击、形成震慑,令破坏湿地者付出沉重代价。

《湿地保护法》还彰显了中国引领全球生态治理大国形象。经过近50年发展历程,《湿地公约》内涵由最初专注水禽栖息地和迁徙水鸟的保护,逐步演变为湿地生态系统整体保护。经国务院批准,并经公约常委会审议通过,我国成功申办《湿地公约》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。

鲍达明表示,实施好湿地保护法,对于我国全面履行《湿地公约》,参与和引领国际湿地保护,彰显中国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,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,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。

“十四五”末,湿地保护率将达55%

如何以湿地法实施为契机,加强湿地保护和修复?

鲍达明介绍说,一是全面保护湿地。以“国土三调”成果为基础,科学确定湿地管控目标,确保湿地总量稳定。科学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。优化湿地保护体系空间布局,加强高生态价值湿地保护,逐步提高湿地保护率,形成覆盖面广、连通性强、分级管理的湿地保护体系。强化江河源头、上中游湿地和泥炭地整体保护,减轻人为干扰。加强江河下游及河口湿地保护,改善湿地生态状况,维护生物多样性。

二是修复退化湿地。采取近自然措施,增强湿地生态系统自然修复能力,重点开展生态功能严重退化湿地生态修复和综合治理。加强重大战略区域湿地保护和修复,实施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。

三是加强湿地管理。建立完善湿地保护部门协作机制,形成合力共同保护湿地。完善湿地管理体系,建立健全湿地分级管理制度,发布重要湿地名录,制定分级管理措施。开展国际重要湿地、国家重要湿地的生态状况、治理成效等专题监测。力争到“十四五”末,我国湿地保护率提高到55%,恢复湿地100万亩,营造红树林13.57万亩,修复红树林14.62万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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